宝马涉水遇险获赔廿余万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叶长杉
本报讯 价值160多万元的宝马轿车因涉水行驶,发动机受损,修理一下花了20多万元。按该车的保险约定,涉水行驶导致的损害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情况,保险公司不用赔。但是保险公司却在这场保险合同纠纷中彻底输了官司,原因是保险公司没有对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 温岭的李某在2004年8月通过车行买了一辆价值160多万元的宝马760轿车。2005年8月6日凌晨,强台风“麦莎”在浙江登陆,温岭风雨大作,地势低洼的地区到处一片汪洋。当天,李某的妻子开着宝马车出门,半路中轿车突然熄火。 宝马车拖进维修站一“诊断”,才发现原来发动机因进水受损,所以才熄火。这次维修的修理费用达20多万元。不过当初李某通过车行买车时,已经给车投保过“家用汽车损失险”、“第三者综合损失责任险”的险种。为此,车主李某向保险理赔,协商不成后,李某起诉到温岭市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上写有“免责条款”,车辆涉水行驶导致损坏的后果属于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有关条款,保险公司应该对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未明确说明的,这样的条款就没有效力。那么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赔,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有没有对投保人明确说明过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结果法院审理查明,原来李某买车是通过车行的,汽车的上牌、保险等手续也一律由车行代车主办理。保险公司与车行办理手续时,没有告知免责条款,而车行也没有对车主李某说明过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此,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但在李某委托车行与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时,保险公司没有就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所以保险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要全额赔偿车损20余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温岭市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台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保险公司依然要为其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埋单。 |